云南省紅河州近日規范村級集體經濟項目資金管理使用,為村級集體經濟項目資金建設內容劃“底線”,從根子上杜絕項目資金截留、挪用、浪費等風險隱患。
州級強化統籌,推進各縣市整合財政專項扶持資金、涉農資金等,重點向村集體經營性收入5萬元以下的薄弱村傾斜,在項目分配上明確5類優先扶持立項村和4類不予扶持立項村。結合集體土地、資產、資源大多在村組一級的特點,堅持項目向村民小組延伸。
從嚴監管使用,由州委組織部門牽頭,統籌財政、農業農村等單位,適時開展項目建設、資金支付、項目驗收審計。按照“一個項目一個專班”要求,壓實縣鄉黨委責任。項目實施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使用情況納入村務公開范圍,引導群眾廣泛參與監督。
細化負面清單,紅河州開列項目資金使用“10條負面清單”,明確“五不得”和“五不宜”情形,對低效發展模式、不按“六措施”要求做好項目資金管理的,一律不予以資金支持。項目建設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、辦公經費、人員經費和購置交通工具等,不得截留、擠占或挪用;不得扶持未經村級“四議兩公開”議事決策或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意愿的項目等。項目資金不宜實施形不成固定資產、產權不清晰、資產風險較高、收益率低、資金管理不嚴格的項目,不宜實施未結合縣域經濟發展布局實際,小、散、弱或項目建設用地有爭議的項目等,有效規避“撒胡椒面”式投入、項目資金“打水漂”等行為。